煤井田火区整治实施意见各产煤旗区人民政府,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年至20XX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6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科学保护资源的高度,积极推进火区治理工作目前,我市煤(井)田火区的基本情况已经摸清,火区治理工作已初见成效
截止目前,全市已发现煤(井)田火区141处,火点470个,火区面积4878
65万平方米;已完成火区治理21处,正在实施火区治理48处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当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煤(井)田火区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火区治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专项部署,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为火区治理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全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按期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火区治理监管,实现火区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一)严格控制火区治理工程的数量和治理范围,对已批复的煤(井)田火区治理项目(重点对新增火区)要进行全面复查核实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在月30日前完成自查,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督查
期间市煤炭局要公开组织招投标,选择有实力、有经验的火区勘查单位对全市已批复的火区治理项目进行复勘
要严格按照《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自查,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
一经发现在火区勘查和方案设计中弄虚作假并经复查属实的,要对勘查、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第1页共3页取消在全市的业务准入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二)新发现煤(井)田火区治理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火区勘查单位进行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