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对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二条国家劳动总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矿山安全监察处,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室(组)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矿山安全监察员,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井下检查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矿(处)级干部中选任
国家劳动总局矿山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地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命,报国家劳动总局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
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
监察员证由国家劳动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监督《矿山安全条例》的贯彻执行;二、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三、参加矿山设计审查和矿山工程竣工验收,参加矿山安全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的鉴定;四、检查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完成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五、检查矿山安全工作,对违反《矿山安全条例》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向有关矿山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出《矿山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他们限期改正或限期解决;第1页共2页六、参加矿山事故调查,监督事故的处理;七、对严重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的矿山企业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处以罚款;八、对严重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和领导人,有权提请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九、对不具备安全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