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未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1页共18页省局应加强对所属分局(站)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局(站)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工作经历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监察执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二)监察执法计划执行情况
(三)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执法行为合法性情况,是否存在越权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等情况
(四)监察执法人员持证(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