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研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煤炭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能源物质,然而由于煤矿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相应的安全风险也在增大,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重点针对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不足与完善展开了具体论述,以期进一步提升煤矿生产安全。【关键词】煤矿安全监管;机制;不足1引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对于煤矿等资源的需求量也在持续增加,促进了煤矿产业的高速发展。然而与其他行业相比,煤矿生产的危险系数十分高,其工作环境复杂且充满不确定因素,一旦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威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基于此,各地方必须落实好相关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煤矿企业真正将“安全”贯彻到了生产的方方面面,切实降低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率,实现煤矿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2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意义当前,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煤矿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部分由可控因素造成,只有加强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管,才能有效的进行事故的预防。煤矿安全监管是一个特殊的活动,其主体为政府、客体为煤矿企业,即:利用行政的力量达到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的目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十分强,直接关乎人生命安全问题,但是由于在煤矿市场中,极易因为利益驱动,造成过度竞争,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更是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煤矿安全监管任务涵盖了生产的各个方面,如:安全建设、安全投入、安全技术、安全培训、安全责任追究以及脑洞保障等等方面。根据相关调查显示,自我国实行安全监管以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逐步下降,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显示,20XX年,全国煤矿领域实现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全年共第1页共5页发生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9.3%、10%;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1%、39.5%;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下降3.7%。同时,20XX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16个重点省份和60家重点煤矿企业进行了不同时段安全大检查,北京、河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广西、甘肃、青海、新疆兵团等10个省级单位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3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当前,我国现行煤矿安全监管机制依旧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在权利的制度约束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主要表现在我国法律中监督性的规范要少于管理性的规范,未能够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依旧存在“轻事前、重事后”的问题,未能够切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缺乏相关预防机制,早期部署不利,往往是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才开始整改。根据我国现行安全建筑管理工作的记录日志调查发展,安全监管部门“以罚代管”问题严重,部分安全监管部门未能够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针对煤矿企业设施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仅仅是予以现金处罚、停产整顿的书面处罚,此种处罚方式往往效果不佳,当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高于经济处罚时,就会出现重复违法,一边出事故、一边生产的情况。部分小煤矿企业通过“拉关系”,与监管人员达成“合作”关系,这种金钱交易使得煤矿安全监督工作未能够依法落实。4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机制完善分析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的基础,也是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下文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述。4.1完善煤矿安全监管运行机制煤矿安全监管运行机制的有序运行,是实现监管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严格根据权利制约原则,构建煤矿企业经营权、安全生产指挥权分离的机制,以确保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地方政府向地方煤矿企业下派职业矿长、技术人员,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向煤矿企业派驻安全检查员,一方面有利于弥补煤矿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第2页共5页形成权力之间的制约,以实现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运行。职业矿长受委托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指挥权、管理权、监督权,在煤矿安全生产指挥体系内处在中心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技术人员需经验丰富、专业性强,主要任务是开展矿井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