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条件篇一:重新鉴定条件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条件: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四种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的情形;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篇二: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区别所谓鉴定资料,主要是指鉴定必须的检材和样本。这些资料往往不可能在委托鉴定时做到尽善尽美。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在原鉴定的基础上为了完备鉴定结论由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其中个别问题进行修订和补充。(一)补充鉴定的适用范围:1.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获知结论后,对其中部分结论持有异议,提请补充鉴定的申请。2.鉴定的委托人提出多种鉴定要求,但鉴定文书提供的鉴定结论不完备,需要对未鉴定的其他要求进行鉴定和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