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全市公安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主动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推进和谐xx建设,根据《xx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我市公安机关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改革举措、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执法举措及重大活动等
直接涉及利益群体50人以上或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事项,原则上作为重大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
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民主法治的原则
(二)坚持预防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评估责任主体按照quot;谁决策、谁负责quot;、quot;谁主管、谁负责quot;、quot;属地管理、分级负责quot;的原则确定,公安机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提出决策事项的部门、报建项目的部门、启动改革措施的部门,涉及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牵头部门,涉及公安以外多部门、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
第五条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局直各单位按职能定位,负责本局、本职能部门所属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市、县公安机关信访、治安部门负责对评估化解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第七条全市公安机关要在同级综治维稳办的指导下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评估范围第八条评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重大事项:(一)公安机关实施的办公场所、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中涉及较大范围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