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心得体会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三)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第1页共2页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