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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新敏思诉讼法在2019年的时候就开始实施,由于经过修订,所以内容也发生一些改变,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讲讲新《民事诉讼法》的抗诉条件由哪些
2019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