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党工委书记五篇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镇党委书记邓德胜2009年11月13日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在认真研读新《义务教育法》之后,谈谈自己的体会: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新法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
首先,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二,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从法律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适龄少年儿童提供了一个平等入学的机会,学生将不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现实中,还存有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单靠个人或学校的力量是无法改变这种状况的,但新法从法律上予以保障,相信今后不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
第三,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47条规定,国务院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新法的公益性,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
三、新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第1页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