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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我国现行的防洪抗旱技术标准体系表在生产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内容是如何的
下文是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防洪抗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治洪水、沥涝,防御风暴潮和抗旱的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洪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抗旱以及洪、涝、潮、旱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乡防洪抗旱综合减灾能力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防洪抗旱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洪抗旱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洪抗旱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洪抗旱的义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洪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灾害防治第七条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批准后的全市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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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