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投标人)质疑、异议和投诉流程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流程1、确定可以提出异议的事项(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3)对开标有异议的;(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2、掌握提出异议的时间、地点(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受理机构: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4、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包含如下内容:(对开标有异议的,可以在开标现场口头提出)(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人事项;(三)异议请求及主张;(四)提出异议的事实根据;(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5、招标人答复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流程1、确定可以投诉的事项(1)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已经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
2、把握提出投诉的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投诉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明确受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