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投标人)质疑、异议和投诉流程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流程1、确定可以提出异议的事项(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3)对开标有异议的;(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2、掌握提出异议的时间、地点(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3、受理机构: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4、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包含如下内容:(对开标有异议的,可以在开标现场口头提出)(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人事项;(三)异议请求及主张;(四)提出异议的事实根据;(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六)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5、招标人答复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流程1、确定可以投诉的事项(1)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已经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2、把握提出投诉的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投诉。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3、明确受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4、提出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五)相关请求及主张;(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5、行政监督部门受理、调查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二)超过规定的投诉时效的;(三)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五)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七)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6、投诉人撤回投诉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