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改革竣前检查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方式,提高建筑工程观感质量,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观感质量,是指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方便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外在质量给出的评价。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是指建筑工程在完成装饰装修、屋面、安装等分部后,对工程外在有关检查项目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用数据表示出来,按各项目所占工程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重要程度,分别对各检查项目的外在质量规定所占比例分值。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机构对企业申报竣前检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所实施的量化评价。企业自检和有施工合同约定情况下的工程验收,亦可参考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第四条评价范围与选点(一)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二、选点要求:室外散水、台阶、外墙面和屋面全数检查;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套(间)抽查,但不应少于套(间、楼梯、踏步按每层梯段为一处,抽查总处数的,但不少于处;过道按延长米,但不少于处;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间,但不少于间。第五条量化评价方法(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在各检查项目分别量化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加权平均方式得出单位(子单位)工程量化评价分值。(二、检查项目量化评价:检查项目应根据各项目内检查点的观感状况得出检查项目量化评价分值。(三)检查点的评价:检查点按观感“好”“一般”、“差”给出评价。第六条量化评价分值的确定(一、单位(子单位、工程量化分值: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总分值为分,按检查项目进行分配,其中装饰装修工程的权重值为分,屋面工程的权重值为分安装工程的权重值为分。单位(子单位)工程量化评价得分为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观感质量评分累加。各检查项目分值分配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分详见附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二)检查项目量化评价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含)以上,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的标准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含)以上但不足,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的标准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含)以上但不足,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的标准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含)以上但不足,检查点为“差”低于(含)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的标准分值;其他情况下则取的标准分值。CA级工程个数竣工工程总个=C级工程个数°—竣工工程总个x100%第七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结论分为、、三级:级:量化评价得分高于分(含);级:量化评价得分高于分(含),低于分;级:量化评价得分低于分或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一票否决项;凡检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判为工程存在一票否决项:、外墙面渗漏;、卫生间地面渗漏;、屋面渗漏;、门窗渗漏;、栏杆、安全玻璃设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室内净高、净开间超过最大负偏差、级差。、管道安装存在渗漏;、风口、风阀安装影响消防安全;、电气线路敷设存在裸线、插座回路串联现象。第三章观感质量量化评价与工程质量验收第八条企业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新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并对验收结论负责。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对企业申报竣前检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实施观感质量量化评价。首次评价为初检,存在问题经整改后的重新评价为复检。第十条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前检查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结论为级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企业应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评价复检观感质量量化评价应在相应表格内注明。第四章观感质量量化评价与企业考核、评奖工程申报第—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