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周立波,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主要研究领域:网络犯罪,经济犯罪
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质证“三论”一、认识论正确认识事物是利用事物的前提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范围2014《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
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
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
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电子证据的含义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条: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注意:电子数据属于新的证据种类
(2012年刑诉法新增)1
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U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目前最流行的存储介质是闪存介质,比如U盘、CF卡、SD卡、SDHC卡、MMC卡、SM卡、记忆棒、xD卡等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程控系统等
电子数据(“概括+例举+排除”)概括: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例举: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排除: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