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质证三论VIP免费

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质证三论_第1页
1/31
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质证三论_第2页
2/31
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质证三论_第3页
3/31
主讲人:周立波,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质证“三论”一、认识论正确认识事物是利用事物的前提。(一)网络犯罪的案件范围2014《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二)电子证据的含义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条: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注意:电子数据属于新的证据种类。(2012年刑诉法新增)1.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U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目前最流行的存储介质是闪存介质,比如U盘、CF卡、SD卡、SDHC卡、MMC卡、SM卡、记忆棒、xD卡等。2.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程控系统等。3.电子数据(“概括+例举+排除”)概括: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例举: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排除: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三)电子数据的特性特性:1.无形性。2.易变性。3.稳定性。4.难存性。(四)电子证据到诉讼证据的形成过程四步:现场勘验——收集提取——移送展示——审查判断。(五)电子数据的“四性”真实性: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性: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合法性: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展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关联性:电子数据与案件是否有关联。(六)电子证据质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1.主要法律法规2005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公安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2012全国律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201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4三部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6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最高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主要行业规范GA/T754-2008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GA/T755-2008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GA/T756-2008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GA/T757-2008程序功能检验方法GA/T976-2012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GA/T978-2012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GA/T1171-2014芯片相似性比对检验方法GA/T1170-2014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方法GA/T1172-2014电子邮件检验技术方法GA/T1173-2014即时通信记录检验技术方法GA/T1174-2014电子证据数据现场获取通用方法GA/T1176-2014网页浏览器历史数据取证技术方法GA/T1175-2014软件相似性检验技术方法GB/T29360-2-12《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GB/T2936-2012《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GB/T29361-2012《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GB/T31500-2015《信息安全技术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GB/T17544-1998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二、方法论“天地之变,寒暑风雨,水旱螟蝗,率皆有法。”(一)把握质证方向——以法官审查判断为视角法官是证...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质证三论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