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总则1.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2.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0.5μm≥5μm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100级3,50005110,000级350,0002,0001003100,000级3,500,00020,00050010300,000级10,500,00060,000——15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4.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1)空气净化系统(2)工艺用水系统(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4)设备清洗(5)主要原辅材料变更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1)灭菌设备(2)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5.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6.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7.药品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8.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二、无菌药品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1.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1)最终灭菌药品:100级或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大容量注射剂(≥50毫升)的灌封。10,000级:注射剂的稀配、滤过;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100,000级: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2)非最终灭菌药品:100级或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注射剂的灌封、分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10,000级: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100,000级;轧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的最低要求。(3)其它无菌药品:10,000级:供角膜创伤或手术用滴眼剂的配制和灌装。2.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3.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份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5.批的划分原则:(1)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2)粉针剂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3)冻干粉针以剂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7.应采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器和设备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