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条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强化应用和依法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2/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信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归集和管理社会信用信息,依法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信用相关工作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征信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推动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进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信用联合激励惩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加强本省信用云建设和应用,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用查询、区域信用监测、信用风险预警等信用大数据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督机制,指导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