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分局督察办法制度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分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各科室、队、所、协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全体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服务效能督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严肃执纪原则;(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服务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服务效能督察工作
对于投诉举报多的部门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进行调离
第五条日常督察的主要内容
组织领导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处理群众投诉情况、自查自纠情况、优质服务情况、效能建设情况、“六项禁令”执行情况和工作作风纪律以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重点督察的主要内容
凡由市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以重点工作督办的均为重点督察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效能督察主要采取自行查纠与明查暗访相结合、内部督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效能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效能督察实行分局和部门二级督察模式和违纪违规记分方式
分局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督察
对所属各部门进行督察,督察的记分,既计入单位分值,又要计入个人分值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第1页共5页督察,督察记分仅计入个人分值
第九条督察人员应当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升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进行督察工作
督察人员对督察出的问题,应当给相关部门或个人送达(含网上通报)督察记分通知单
第十条督察人员应当对每次的督察记分情况及有关资料报送服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记分情况上报服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服务效能督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