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身份的界定农村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目录绪论…………………………………………………………..1一、理论上的探讨…………………………………………..3二、实践上的探索…………………………………………..5(一)哪些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二)因为个体的差异,如何确定其所占份额?………...61.原住居民…………………………………………………72.政策性搬迁居民…………………………………………83.投资置换型迁入户…………………………………………94.靠关系和暗箱操作迁入的村民……………………………10三、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21.正确理解民主程序………………………………………….122.要严格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133.关于非政策性搬迁人员户口迁入时没有交纳集体积累需补交集体积累的具体标准及相关政策………………………………….144.做好经常性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155.界定工作中不应忘记社会保障的建立…………………..15摘要农村集体物权改革的实质是将过去那种对集体资产的无差别共同共有改为有差别的按份共有。然而,在农村物权改革中需要明确哪些人是农村物权的量化对象,每个不同的个体应该占有集体产权多大的份额和权益分配比例。本文试图从理论和怀柔区农村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两个角度去回答谁是真正的农村集体物权所有者,如何保证农村居民的利益分配有序进行。关键词:成员身份界定物权改革绪论农村城市化,主要是指的农民的非农化,然而,当职业的转换进行中,伴随其中的财产关系(农村集体的物权)以及由此而生的利益分配关系,必须及时得到确定。这样做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的好处就是避免在由“村委会”改为“居委会”过程中,集体物权的流失,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在身份置换之前已经确定了财产关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因此,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转向非农产业,从而减少了农民对城市化进程的恐惧性抵触。既然有如此好处,为什么我们的农村集体物权不能及时得到明确的界定,这里有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村里哪些人参与农村集体物权关系的界定。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有碍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甚至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最近一个时期,我区陆续开始新城建设,京城高速路、111国道拓宽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启动,原本就已经是瓶颈的稀缺资源——土地(或者说是人地矛盾),现在尤显突出。作为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在这场城镇化过程中,不仅要丧失土地这一最后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多数农民由于未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加之征地过程中,土地变现价值有一部分被中间环节盘剥,有一部分到手的资金还要为今后的养老、医疗等不确定风险作储备,很难有余钱用于转向二三产业的再投资。此外,由于失地农民中,很大一部分已经是40、50岁的中老年人群,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欠缺,就业转型的可塑性较低,以求职者身份进入劳务市场,必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失地农民的可持续收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性问题。基于这种情况,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在欣赏繁花似锦的城镇的同时,给予市的农民更多地按关注。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对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即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方式,使集体资产由共同模糊共有,变为清晰的按份差别共有,使失地农民在取得劳务收入的同时,获得一份稳定的、可持续的资产预期收益,从而解除失地农民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感。然而,随着而来的一个问题是,村里哪些人应该享受这种权益?每个个体享受的份额应该是多少?这两个问题不回答清楚,那么,资产产权的量化就会难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也就无法继续。更为严重的是,产权制度改革这一举措,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唤醒了村民的产权意识、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因为,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