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物整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XX县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设置设施、设备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五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第七条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八条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
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第1页共2页应当先依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申报批准后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