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由风景游览区和风景复育区组成,具体范围和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风景游览区包括祝融峰景区、磨镜台景区、忠烈祠景区、藏经殿景区、禹王城景区、五岳溪景区、水帘洞景区、卧虎潭景区、方广寺景区、芷观溪景区、古镇景区,其中祝融峰景区、磨镜台景区、忠烈祠景区、藏经殿景区、禹王城景区为核心景区
风景复育区是指风景名胜区内除风景游览区以外的用于景观恢复和生态培育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单元按照保护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景观单元,景观单元的具体名录由XX县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XX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每年向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XX市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第七条XX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页共7页第八条XX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界碑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南岳衡山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内土地
第十条严格保护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碑碣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