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XX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8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经、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XX县区人民政府、市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必经审计
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1页共3页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