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非”工作制度1玉屏工作制度侗族自县1治b超检查、管理与登记制度一、凡开展b超诊断专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必须向注册登记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b超诊断专业,b超设备必须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b超数量(台数)及型号、使用人员等
未经批准,在医疗卫生保健场所摆放b超机,均视为非法行医
二、凡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合格证
非b超技术服务人员,不得b超业务
从事b超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省卫生厅批准的单位除外);孕妇b超检查时检查时必须要有两名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场
三、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
四、非b超孕检定点单位,不得开展b超孕检业务(急诊除外)
四、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对所有被检查者必须登记在册,按《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必须两名在场医生签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五、有b超的单位,要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不得擅自利用b超技术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书
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批准制度一、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妇第1页共21页产科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在醒目处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牌
二、凡实施孕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查验相关证明:1、对已婚妇女拟实行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2、凡医学上确有需要终止妊娠的,如死胎、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等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专家诊断,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和医学意见,方可施术
3、对未成年人或非婚先孕14周以上需要引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