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定位及适用摘要
站在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立场,死缓限制减刑的目的应当不在于提升死缓的惩罚力度,而在于为死刑立即执行提供替代性选择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七种犯罪应当是指罪名而不是犯罪行为,对“有组织的暴力犯罪”限制解释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实施的暴力犯罪”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对象,应当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不是原本就可以适用普通死缓的罪犯
关键词:死缓制度改革;《刑法修正案(八)》;死缓限制减刑制度;限制死刑立即执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该制度大幅缩小了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差异,加大了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差异
值得研究的是,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到底如何定位
是着重在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着重在于加大对犯罪的惩处力度,笔者拟在厘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某省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司法统计资料分析因为死刑案件的某些数据涉及保密问题,笔者所搜集的数据①,只有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统计数据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统计数据,没有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数据,因而也就没有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比例的数据,从而也就无法探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诞生以后死刑与死缓适用比例的变化
(一)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总数与适用理由从上表可以作出如下分析:(1)人民法院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非常重视,《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当年对死缓限制减刑还有些拿捏不准,适用总数不高,但2012、2013年的适用总数大幅度提高,说明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成体系的适用标准;(2)人民法院掌握的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主要考虑坦白与认罪、第1页共13页自首、赔偿谅解、情感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被害人过错,其中最重视坦白、自首、赔偿谅解三种情节;(3)其他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灵活掌握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