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XX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全面建设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和《XX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豫民文[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一)持有《XX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XX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第1页共3页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