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发工资业务管理,促进我行代发工资业务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发工资业务是指我行受行政、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使用我行活期存折、存单或储蓄卡,在委托范围内代其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托人是指委托我行代其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行政、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代理人是指我行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代发工资业务属于中间业务
我行在委托范围内代委托人办理指定委托事项,我行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任何由于工资发放单位劳资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我行代发工资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代发工资款项及结算账户管理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代发工资业务的组织管理第六条我行代发工资业务的管理工作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能是制定代发工资业务营销管理办法及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指导分、支行开展代发工资业务营销工作,协调解决代发工资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代发工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第七条各分、支行须指派专人负责本行代发工资业务的管理及协调,保管本行代发工资协议,做好与委托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三章代发工资业务的操作第八条代发工资委托单位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在我行开立代发工资结算账户,同时与我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在代发工资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单位解除与我行委托关系的,可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解除与我行的委托关系
第九条委托单位首次委托我行为其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应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委托单位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还需提供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及电子明细清单(磁介质明细清单),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至少包括员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