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最全)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