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篇“法治”是小康社会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到20XX年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并且对小康社会提出了新要求
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上述关于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对“法治”的要求可以解读为小康社会要达到法治标准,可以简单地称之为“法治小康”,也就是说,小康社会的“法治状况”也应当达到“法治小康”
从法治与小康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通常会理解为法治是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没有法治,小康社会就没有可靠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法治与小康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将法治状况也作为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来对待,故“法治小康”也成为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
一个社会如果法治状况达不到“小康”,那么,这个社会从宏观意义上来看也不能称之为达到了“小康”水准
“法治小康”可以说是当下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阶段性任务
根据“小康”社会的基本判断指标,一个社会的法治状况要达到“小康”标准,必须实现以下几个基本目标
“法治小康”的首要判断标准是法治“供给”与法治“需求”之间关系的基本适度和平衡
“小康社会”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表现为需求与供给关系上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求能够得到国家和政府的必要的保障,人民群众因为物质文化需求的较充分的满足而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幸福感”
如果出现需求结构失衡或者是有效供给不足,都不可能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从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满足关系来看待“法治小康”,意味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特别是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渴望必须得到制度的基本保障,表现在人民群众的法律第1页共4页诉求上,应当在法律制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