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县人大、县政协、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团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在本县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第三条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秉公监督;(二)公道正派,办事认真,支持法治政府建设;(三)熟悉社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五)身体健康。第四条聘请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县人大、县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二)县人大、县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单位经研究,并征得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提出推荐聘请人选;(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颁发聘书。第五条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一)应邀参加县政府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二)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依法应回避的除外);(三)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五)办XX县区政府其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第1页共3页第六条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六)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而受打击报复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三)遵守县政府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四)反映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五)不得徇私舞弊,从事有损于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或与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第八条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期5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条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十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一)组织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二)了解、反映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向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第十一条县政府每年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解聘。第2页共3页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