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工作,提高司法所工作效能,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意见》和市委办发[xx]58号文件转发的《XX县区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第三条司法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发挥法律保障、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司法局依照本规定对司法所进行管理
第二章政治业务学习第五条司法所应当制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第六条依照党章规定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8小时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积极购置政治业务学习资料,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
第三章所务会议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
司法所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县局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条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部署;(二)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本所管理的规章制度;第1页共3页(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五)审议本所财务开支项目;(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所务会议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例会应当就如何解决近期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第四章业务开展第十三条司法所具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