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2024年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旅客出行的安全。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四条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应当贯穿安全生产全过程,涵盖组织管理、设备维护、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客运站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落实到位。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监督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第八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知识水平。第三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第2页共2页第九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纪律,严禁违章操作,严厉打击和制止安全事故隐患。第十条客运站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履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第四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的检查评估。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