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肥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政策]为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肥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三条[解释名词]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土地,农村住房是指在农村2宅基地上建造的独立成幢或可分套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住宅及其附属建筑物
本细则所称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本细则所称“三级确认”是指由村民组、村级、乡镇级三级审核确认
第四条[业务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指导、技术支撑和业务培训
乡镇(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具体登记业务
第五条[登记原则]确权登记的原则:(一)依法登记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种类、程序、要件和范围,办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二)依申请登记原则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依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