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
07•【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
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已经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05年11月25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23年11月8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运营服务第六章运营安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运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