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已经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05年11月25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23年11月8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运营服务第六章运营安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运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站台、候车亭、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以及加气(油)站、充电站(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设备等相关设施。第四条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公益属性,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服务公众、安全便捷、绿色智慧的原则。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行政区域内、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内以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实施直接管理。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市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慧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第七条本市大力推广绿色公交,运营企业新增或者更换公共汽车应当采用新能源车,推进公共汽车客运领域节能减排。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修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第九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城市公共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