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第1篇】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现场事故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