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第1篇】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5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第6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第7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第8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第9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现场事故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4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15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2篇】生产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在科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本科自己分管的工作负全面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文件、通报、会议精神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努力抓好现场管理,协助科长完成年、季、月度生产计划,保证采掘不失调。四、抓好自己所分管的工作,确保所分管区域的任务完成、质量达标、安全无事。五、参加调度会等各种生产会议,掌握分管工作的各项技术要求标准规定,监督落实各项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六、科长不在时,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生产工作任务,协调生产,组织落实物资材料准备。七、深入井下,调查落实生产情况,掌握生产动态及生产环节情况,协助科长组织好生产安全和有关质量检查、重点工程竣工及新采区投产验收工作。八、参加有关计划的编排,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并制定预防性措施。九、协助科长抓好科其它业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圆满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任务。【第3篇】基建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基建科副科长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责任第1条积极配合基建科科长开展基础建设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第3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有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4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第5条发生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