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3.21正文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法定代表人:宫贤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负责人:张兴旺,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国,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品种管理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衣泰龙,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东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衣泰龙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品种权人为衣泰龙、名称为“强硕68”的玉米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涉案品种)。针对致泰公司就涉案品种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2020年第25号品种权无效宣告审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涉案品种权有效;致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1)京73行初314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致泰公司的诉讼请求;致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致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被上诉人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国、陈猛,一审第三人衣泰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涉案品种是名称为“强硕68”、品种权号为CNA20090802.7的玉米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为衣泰龙,申请日为2009年12月9日,授权日为2014年3月1日。2019年1月24日,致泰公司以涉案品种权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强硕68”品种权无效。致泰公司提交了以下10份证据:1.“强硕68”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2.张掖市敦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敦煌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函》。其中记载:“我公司接受衣泰龙的委托,从2008年至今为其培育强硕68号玉米种子,根据我公司一直以来的生产经营实际,经核算后我公司以每公斤6.3元的价格将强硕68号玉米种子交付给衣泰龙。”3.甘肃省种子管理局于2018年3月13日向大连市普兰店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关于甘肃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强硕68”品种许可资质的答复函》。其中记载:“经查询,甘肃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持有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号为(甘)农种生许字(2006)第0026号,许可证签发日期为2006年10月27日,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7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该企业于2008年6月24日变更增加了玉米品种‘强硕68’。”4.辽宁省大连市种子管理站于2008年1月10日呈报辽宁省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的《关于2008年杂交玉米、水稻品种销售管理规定的请示》(大种管字〔2008〕2号)。5.辽宁省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于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杂交玉米水稻品种销售管理的通知》(大农发〔2008〕7号)。6.辽宁省大连市种子管理站于2017年3月1日回复致泰公司的《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请示书回复函》。7.原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于2015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撤销“致泰1号”玉米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通知》(农种品函〔2015〕20号)。8.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08年2月21日颁发“强硕68”品种审定证书。证书编号:2007-1-35;作物:玉米;审定编号:辽审玉〔2007〕351号;审定命名:强硕68;原名或代号:昊晟6号;选育单位(个人):衣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