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潭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9日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包括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除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外,专门为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和私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人行道上和广场、公共区域依法设置的供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步推进路网建设与停车场布局,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城区停车场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依法管理市城区人行道、城市公共区域的停车行为,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行为,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财政、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工作。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安全检测;应规范建立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张贴或悬挂于停车场出口、入口、收费岗亭、值班室等显著位置。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建设第十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应当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充分利用的发展策略,实现停车场规划建设的科学化、高效化和可持续性发展。第十一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积极开展城市停车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建立城市停车信息库,及时掌握城市停车供需关系、停车特征等基础信息,并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建设强度、道路疏通能力等因素,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定期开展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分析工作,并及时按程序调整城市配建标准。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标准的,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