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总参、总后关于发布《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83
05•【文号】[83]后交字539号•【施行日期】1983
05•【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铁道部、总参、总后《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83)后交字539号1983年10月5日)一、关于养路工区房舍的修建问题(一)新建军事专用线正线长度超过七公里或总长度超过十公里时,可设立专门养路工区
原有军产专用线的专门养路工区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维持现状
新建军事专用线专门养路工区的生产、生活用房应纳入主体工程设计预算,随专用线一并建成
所需工程费,列军队基建费开支
不够设立专门养路工区标准的新建军事专用线,其养路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修建,所需建设费用,按折算的维修定员数和铁道部规定的面积标准及造价,从军队基建费内向铁路部门拨付
(二)原有军产专用线符合设立专门养路工区的条件,而又需要设立专门养路工区或原有专门养路工区需增建生产、生活用房时,需经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审查同意,然后由铁路工务段编造概算,经管理单位审核后,列零星添建项目,报基建营房部门专项核准修建
所需费用,列军队基建费开支
原有军产专用线不符合设立专用养路工区标准时,其养路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解决(已经解决者除外)
(三)军事专用线接轨车站担负军事专用线运输业务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解决
(四)专用养路工区生产、生活用房的修建标准,按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工程技术规范》房屋建筑有关规定办理
其带眷率按工区职工定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四十掌握
(五)工区家属宿舍应建在铁路车站或靠近车站一端,不得建在部队营区内
(六)军队投资修建的专门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