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不正当竞争行刑反向衔接案文章属性•【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正文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不正当竞争行刑反向衔接案【基本案情】金某系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经理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金某利用身为电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向电子公司的供应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朱某提出,给予科技公司新订单,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
在该订单合作期间,科技公司按约定2元每个产品的比例回款支付给金某共计人民币6
2022年11月25日,金某被抓获,将6
9万余元赃款退还至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案件来源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金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将该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某区检察院开展相关调查:1
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经查发现金某利用职务之便向科技公司索要提成6
9万余元,对被不起诉人金某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金某并非党员,亦无法给予党政处分
召集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召开联席会议,依托在区委统筹下建立的一体构建监督贯通融合体系,共同商议打击企业内部腐败、维护市场秩序的解决方案
某区检察院研究认为,科技公司的贿赂行为涉及企业内部腐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应当予以打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应对企业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监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某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针对涉案企业的贿赂问题予以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召开案件专项讨论会议,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研究
某区检察院分析了近三年企业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