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党工委书记、中心副主任、项目经理、项目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等。(二)公司党政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政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第六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第七条公司纪委、工会、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笫九条公司调查组的职责:(一)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第三章事件(事故)报告第十条在发生各类事件(事故)后,班组长(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必须在15分钟内以口头快报的方式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质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通过格式规范的手机短信方式优先上报事故简要情况(短信格式见附件1)。事发后1小时内,事故单位应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格式见附件2)连同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的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上报至公司安质环保部,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公司主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事件(故)报告程序向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进行报告。第十一条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件和人员伤亡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件(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件(故)信息报告人的单位、姓名;(二)事件(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件(故)发生的简单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件(故)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件(故)造成的设备或相关设施的损失情况;(六)事件(故)应急采取的措施及对外影响等情况;(七)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报告后发生新情况的,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逐级上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