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消防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火灾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各级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火灾预防和隐患排查第五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加强对火灾风险的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参与火灾预防工作,严禁任何妨碍火灾预防的行为
第七条各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各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消防部门备案
消防部门有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2页共3页第九条市场销售和使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经质量检测合格的不得上市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在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管理第十一条各建筑物和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能违反公共安全要求和建筑规范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各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消防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五条消防队伍必须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作风和纪律,确保及时有效的灭火救援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消防队伍的考核和考核,对出色完成任务的队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火灾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