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机构标识使用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方便居民识别,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本标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灯箱、标牌、旗帜、文件、服饰、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网页等。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置于显著位置,便于识别。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和颜色。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二)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六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