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范征缴行为,保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牌证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条例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
第五条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汽车、挂车、汽车列车和摩托车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皮带或链条传递发动机动力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运输组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现代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有突出业绩的组织、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缴(免)费登记第十条养路费征收管理实行缴(免)费登记制度
未办理缴(免)费登记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缴(免)费登记工作由车籍地养路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况的,缴费义务人必须申请缴(免)费登记:第1页共8页(一)取得或转移所有权;(二)缴(免)费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三)因故停驶;(四)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五)本省(外省)车籍调驻外省(本省)
第十二条申请缴(免)费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或复印件:(一)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三)与机动车辆缴(免)费登记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缴(免)费登记按照下列期限提出申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