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相关制度槐政办发201*3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XX县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XX县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公费医疗经费合理使用,逐步提高公费医疗人员就医水平,现对《XX县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提高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标准(一)离休干部经费定额由现在年人均6000元提高至10000元,年底实报实销
所需经费由区劳动保障局按核实的人数拨入定点医院控制使用
(二)在职及退休人员经费定额由现在年人均700元提高至1000元
(三)对二类保健人员实行定员管理,不得出现挤占在职及退休机关工作人员定额医疗经费的情况,具体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扩大设备检查和医疗用药范围(一)用药范围由现行的《XX市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济卫政字19953号)扩大至《XX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鲁卫保字19989号)
根据病情需要,范围外药品可按一定比例报销
(二)凡列入公费医疗的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执行《XX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鲁卫保字199712号)
根据病情需要,做到应查必查
(三)提高就诊药物剂量,取消就诊药费金额限制
一般病3日量,慢性病7日量,需要长期服药的病种半月量
门诊处方经审核盖章后取药
离休干部及二类保健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1页共18页三、提高床位费报销比例二级医院由10元/日提高至20元/日,三级医院由15元/日提高至30元/日
四、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及就近就医制度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的患者,需经定点医院院长及分管副区长签字后,方可转诊转院治疗;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者一律不予报销
经批准在外就近就医人员的医药费,个人承担部分由10%提高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