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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辞职赔偿规定用人单位经济实力雄厚、经济手段多样、应变社会变动的能力强,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弱者,劳动者理应受到法律的特殊“照顾”
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真正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倾斜,这种倾斜体现了法律上公正与公平
《劳动合同法》较以前的《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凸现了质的飞跃,使她真正成为一部保护劳动者的“圣经”
那么这些飞跃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下面分述如下:一、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上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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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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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那么它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
用人单位再想单方私自订立侵犯劳动者权益或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恐怕要三思了
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劳动者一样可以依法合理主张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