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自古“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容忽视,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一国政府和国家的整体形象
食品关乎个人生命健康,更关乎人类的生存发展,因而在各类别产品召回制度中受到更多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配套制度革命性地变动了我国食品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了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
我国在立法上虽然设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其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体系,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食品召回制度还只能说是刚刚起步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形成食品召回的有力监督机制,多力合一,互为配套,使食品召回更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力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述(一)食品召回的含义食品召回制度,是指由于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为避免缺陷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商必须及时将缺陷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
如果生产商不主动召回,政府可以强行将缺陷食品进行召回,由此所确立的制度即为食品召回制度
按照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学理上,有学者认为食品召回指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予以更新、赔偿等积极有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食品危害或者在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缺陷食品强制召回令后,采取补救措施的制度
可以认为,第1页共13页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