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管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所处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以及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
第四条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罚没财物中的罚没物资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罚没财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第六条执法机关实施罚没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许可证(司法机关除外)
罚没许可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执法机关办理罚没许可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罚没许可证
罚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度检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执法机关在执行罚没财物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第1页共4页第九条下列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登记造册,报同级收费管理机构审定后,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金银(不包括用金银制造的首饰和工艺品等制品)、烟草、酒类产品和食盐,分别由人民银行和烟草专卖、酒类专卖、盐务等有关部门处理;(二)爆炸、剧毒、易燃、发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秽物品、赌具,由公安部门处理;(三)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