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定罪量刑制度问题与优化建议【摘要】漫漫华夏五千年,从夏的禹刑、汤刑到春秋的《法经》,从奴隶五刑到后世历代对刑罚制度的改革,无不彰显中华法治的进步与发展。然而,2006年许霆atm机案却引起全国从事刑事司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间的激烈争论,将我国司法定罪量刑存在的问题的讨论推向了高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司法改革中的定罪量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笔者拟从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出发浅析我国定罪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建议。【关键词】合理量刑;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缺陷;量刑的优化建议中华法系经历四千年而从未间断,内涵尤其丰富,具有鲜明的特色和十分清晰的传承关系。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华夏大地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随之也揭开了中国法制史的帷幕。在夏政权建立后,亦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到了秦朝,严刑峻法则发展到了极致。如死刑的名目相当繁杂且存在随意性。比如有腰斩、弃市、具五刑、磔、车裂、枭首、戮、定杀、抽肋等等等等。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定罪量刑一体化的模式,但由于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重定罪,轻量刑”的习惯,量刑似乎是定罪的附带。2006年许霆atm机案,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盗窃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判决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仍不服,然高院驳回其上诉。这一判决在全国从事刑事司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间引起了激烈争论,从定罪到量刑,各种观点层出不穷。对于两次量刑的巨大差异,普通民众中引发了对我国刑法制定合理性问题的担忧。笔者认为随着科技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欧洲地区也发生过很多类似由于取款机出错而导致该类案件。虽获得的数额及未发生之后潜逃的过失,然而其他国家都只是对其进行了小小的处罚。正因为我国上升到了犯罪的程度,笔者认为在赞成性本恶的欧美国家尚轻罪于人,为何从尚性本善的中国却如此苛以重刑呢。本文结合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第1页共4页浅析我国司法定罪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建议。一、我国司法定罪量刑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迄今为止,理论界对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上存在着两种模式:一是英美法系的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二是大陆法系的定罪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根据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的理论,法庭审判以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为核心,量刑则是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考量,属于定罪程序的附带裁判事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刑法对我国刑法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影响。根据日本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一个人对一个有害的、法律禁止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有部分或全部的责任,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此,定罪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述“从立法论上来说,量刑畸重缘于过重的法定刑。但是,一方面,不能因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既然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必须合理运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许霆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这是非常直接、客观、全面地揭示面对我国法定刑过重、量刑规定过于机械的现实,法官应当合理运用刑法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最终量刑。然而,笔者认为法官能否就合理量刑的“合理”二字始终保持客观性、中立性是值得深思的。虽然法官受过较为严格的训练,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时,无论是法律素养方面还是心理素质方面都比普通人更胜一筹。但法官本质上始终是普通人,其同样难免受各种情绪的影响及左右。面对成堆的刑事案件、每个案件的各类犯罪事实证据、被告的种种劣迹,法官与陪审员是否能够做到每一个案件都深刻论证、合理量刑,甚至敢于突破机械适用法条的日常,综合案件特殊性给予被告人“合理”量刑,这些都是要打个大大的问号的。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量刑是衡量犯罪轻重的标准,定罪为何并不是真正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被告人而言。因此,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的量刑随意性及基层法院审判水平深感担忧。学术界则如何准确量刑展开激烈讨论。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争议与担忧,实质是我国采取定罪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所致。在现行刑事审判制度中,法院通过庭审,既解决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