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机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和停放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除农业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定责,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的处理
主要职责是:现场勘查处理、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教育和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4类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做好农机事故快报和农机事故月报工作,定期将本辖区发生的农机事故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交第1页共10页通管理部门了解农机交通事故情况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发生农机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