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需要改革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新上项目、城市扩张、楼盘开发、修路架桥等,征地行为愈演愈烈
××年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虽然对大量占用耕地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农村中因征地引发的各类冲突,仍然非常严重
有关资料显示,在农村的各类上访因素中,“征地”仍占很大的比例
那么,在征地过程中,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基层的政府感到“头疼”,又是什么原因使农民不满意
是失地的农民不懂国家的政策,还是我们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走了样
对此,我们进行了深入调查
“公告书”成了开工令
按照征地程序,当地政府应当在国家批准征地方案后,向被占地的村集体和村民予以书面公告
公告的内容,国家土管部门有明确的要求,包括上级批准征地的文号、被占地的地类、位置、面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的执行标准和政策依据等
公告书发出以后,被征地的村集体和村民,如有不同意见或需要咨询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提出
有关部门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的,报上级相关部门修改
而现实的情况如何呢
公告中国家规定的内容不全或不注明政策依据,但不属于公告内容的条款却增加了
如:自公告之日起,在限定的时间内,必须清除地上的附着物,如超过期限将采取强制措施等
对于上级要求的公告后征求群众意见甚至“听证”等程序,地方政府很少进行
原因是“各村各户,情况太复杂”,也有的说,对农民反映的征地问题,躲避都来不及,那还能按程序主动听取呢
可见,国家采用公告方式的目的,是想把征地中与农民的矛盾,解决在开始的阶段,而在不少基层政府却没有把这一程序重视起来,使“公告书”变成了开工令,使矛盾一开始就隐藏了起来,成了征地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的一个不稳定因素
第1页共6页看不明白的“明白纸”
公告阶段结束后,下一步就是政府派出乡镇和上级的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被征地的农民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