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
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
但是,长久以来以所有制成分来划分企业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发展,对私营企业还是存在了法律规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来的法律歧视现象
本文对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的尚在运行的有关私营企业公司法律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发现了不少有关法律问题
一、我国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表明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
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一)最初私营企业法律定义按照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条例的定义:(1)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第1页共11页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