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食品召回制度是召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因此,我们首先来看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在我国,最早通过地方性法规建立起产品召回制度的地方是上海
2002年10月28日,XX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通过的《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对召回制度立法
[4]从全国来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是以汽车行业为试点
2004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确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并已取得一定实效,成功地召回了数批数量庞大的缺陷汽车,避免了大量的事故发生,赢得了社会的好评,也用事实证明了该制度存在的价值
严格说来,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子以更新、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5]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召回制度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有对类似的召回制度的规定,法律称“责令公告收回”
该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己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己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
”本文称之为公告收回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要求经过多年的呼吁之后,终于有了可喜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征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