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法律”和“法规”是两个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可混淆。“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法规”是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三是省会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批准)。“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是不准确的。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第1页共27页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就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说明具体问题。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应当制定规章。比如,国家统计局就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执法检查相继出台了三个部门规章。2、从形式上看,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以后,规章都必须以令的形式发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发布的,就是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则不以令的形式发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发。3、从结构上看,规章一般采取章、节、条、款的结构,规范性文件则比较松散,一般没有结构要求。4、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规范性文件则不需要。可以这样说,是否以规章形式发布并报送国务院备案,是判断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标准。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性审查根据现代法制国家的权力制衡理论,行政机关属法律实施部门,专事法律执行,但由于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事务日益复第2页共27页杂化的趋势,使得立法机构的立法速度和质量往往不能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因此,立法机构常授予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行政立法权,以期对一些社会新生现象予以先期规制。我国在当代的法制化进程中,为缓解行政立法滞后于行政管理需要的矛盾,也移植了授权立法的做法,授予层级较高的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立法权。但问题是,在我国市、县两级的基层行政组织实际上承担了大部分违法行为的查处,相比上级行政机关来说,更容易遭遇“无法可循”的困窘局面。为解决上位法缺失带来的“法律真空”问题,基层行政组织往往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填补上位法的缺位。那么,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如何等,在学界长期存有争议。本文将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性审查等问题的探究,使...